醫療決定是關乎生命健康的重要事項,誰可以為自己全權決定?也就是說如果親近家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以病人意思為主。 1. 成年滿20歲的人就可以嗎?有沒有什麼其他限制? 2. 只差2個月就滿20歲,並且跟醫生表達自己清楚明白醫療選擇的利弊得失,這樣個人可以嗎? 3. 還沒有滿20歲的人在怎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自己全權決定?
首先必須先說,您的前提理解原則上是正確的。不論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末段[1],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四條[2],不論病人是否成年,都應該由病人自己做決定,拙見以為這是憲法上身體自由保障的延伸。
然而實務上,醫療機構與醫師為了避免訟累,一定會要求意願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此前提之下,意願人就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自主決定。所謂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上並沒有正面定義,而是採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列出無行為能力人[3]、限制行為能力人[3]以及擬制完全行為能力人[3]的定義,而扣除上開三種狀況後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因此,縱使已成年滿20歲,假如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仍然不能自行做醫療決定。未成年人則只有在已婚的情況下例外擬制有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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