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溯及既往、期限的規定(第19條: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 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7147/%E5%88%B6%E5%AE%9A%E5%9A%B4%E9%87%8D%E7%89%B9%E6%AE%8A%E5%82%B3%E6%9F%93%E6%80%A7%E8%82%BA%E7%82%8E%E9%98%B2%E6%B2%BB%E5%8F%8A%E7%B4%93%E5%9B%B0%E6%8C%AF%E8%88%88%E7%89%B9 1. 請問過去已經發生的防疫照顧假、徵用口罩的法源依據,都會瞬間改為本條例第7條嗎?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法律位階嗎? 如果是,那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就會變成很多措施的法律授權。 指揮中心指揮官的決定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像是自由、財產嗎?限制的程度到哪裡呢? 舉例:對醫療人員、公務員進行出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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