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這時會依照民法第15-1條[1]聲請輔助宣告。依照民法第15-2[2]規定,受輔助宣告的人想做法條列舉的重要行為時,必須得到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本題中,不動產買賣是民法第15-2列舉的事由,因此要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可以進行,且在進行土地登記時,需檢附輔助人的同意文件[3]。如果賣房子不會損害受輔助宣告人的利益,但輔助人仍不同意,受輔助宣告的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法院裁定核准後才可以進行交易[4]。
註腳
監護宣告才需要法院裁定
輔助宣告的話,輔佐人同意就好
詳參「如何聲請監護宣告」:https://www.heritageattorney.com/----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