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侵入或是躲藏在他人的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船艦內。
以破壞或踰越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的方式實行強盜行為。
攜帶兇器。
在場參與、共同實行強盜行為犯罪的人有3人以上。
利用發生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的機會實行強盜行為。
在車站、港口、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船舶、火車、公車、航空機等提供不特定人搭乘之交通工具內實行強盜行為。
處罰強盜罪結合犯[2]的原因
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做其他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另外成為一個獨立的法條,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
是因為犯罪者利用強盜的時機,而故意做其他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對於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另外成為一個獨立的法條,並處以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嚇阻犯罪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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