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
一、此種協議(即契約或條款)在於禁止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將所知悉的公司業務資料對外公佈,以維護營利。原則上可以成立。但具體來說,如果該業務資料本身即非祕密,而為公眾能夠知悉,即非保密協議保護的對象。
二、期限由雙方約定,基本上,除了在僱傭期間繼續存在外,亦可擴及於離職後,但是否可以為永久之約定,則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