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整體法規範(菸酒管理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因此,足以排除買賣雙方為未成年的交易方式,就不會受到處罰。
從地方行政機關(例如,台北市)作出的「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可以看出一二︰
該認定原則第二項「二、違反本法(編按︰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行政罰案件,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以無法辨識 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應依規定裁處:…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 販賣酒類者。」可以看出,該原則彰顯了本法在於處罰未能辨識買賣雙方年齡之機制,如果可以辨識,即不處罰。
因此,如果賣家以「足以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販賣或轉讓酒類之行為,免予裁處。
我自己有經驗是:販售酒類的網站如果有酒類商品數量、價格、購物車,可以透過網路成立訂單,即使要求要到店付款、取貨,也不可以。
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 106.10.27. 府訴一字第1060017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於系爭網站刊登酒品圖片、名稱、產地、售價、購買方式等資訊,該網站係以一般消費者為對象,不特定人均得於網站搜尋並瀏覽訴願人所售酒品相關資訊,進而點選訂購酒品及數量,加入購物車完成預購後,即接獲訂單確認通知完成訂購,可於指定取貨時間至指定店鋪取貨,訴願人無從事先辨識購買者之年齡。依前揭財政部國庫署函釋意旨(財政部國庫署96年4月4日臺庫五字09600144660號、102年2月19日臺庫酒字第10203615980號函釋),訴願人以網路刊登酒類商品及訂購之資訊,即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之販賣。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29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