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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職時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 2020-03-12 04:39

假設今天在職時所生產的投資報表、各類格式,這些是否都屬於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不需要把工作檔跟公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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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共有4種: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這裡提到的比較可能是著作權,而工作檔案是否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需要具體判斷。確定工作檔案是著作後,才討論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或員工。

工作檔案是否為著作?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1]及第10條之1[2]規定,著作必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及「具備表達形式」。需要看個案中工作檔案是否是「具備表達形式」且「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始創作」。
判斷是否屬於著作,可以參考:曾允君(2019),《如何取得著作權(一)──必須具備的條件及不能具備的條件
員工在職期間完成的工作檔案是否為職務上著作
員工因職務關係而完成的著作,即為職務著作。「職務關係」是比較模糊的概念,舉例來說:依造雇主指示、企劃,並且利用雇主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著作,屬於職務上著作[3]

假設工作檔案是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由誰享有,會因勞雇雙方約定而有不同結果
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就是可以利用(如:複製、改作、公開波傳輸等)、再授權他人的權利。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4]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也可以特別簽訂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時。如果受雇人是著作人,那麼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也可以特別簽訂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因此,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完成的著作,著作人、著作權歸屬,就要看勞雇雙方有沒有契約特別約定,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就是員工。法律特別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此時公司可以利用這些工作檔案。
特別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此時,公司可以利用這些工作檔案。
特別約定「受雇人是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此時,員工不需要分享工作檔案。
 
延伸閱讀:
1. 雷皓明、張學昌(2019),《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
2. 曾允君(2019),《著作權的歸屬(二)──職務著作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3.   智慧財產局(2016),《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50715b
    一、員工拍攝物件之照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創作完成之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前揭照片於員工離職後是否得於其新任職之公司使用,涉及前揭照片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及該等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之認定。如前揭照片係依前雇主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前雇主之經費、資源等,則應屬職務上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就該等職務上著作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以員工為著作人,前雇主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4.   著作權法第11條:「
    I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III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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