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會聽到經由仲裁來處理糾紛的新聞,請問什麼是仲裁?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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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與法院訴訟一樣,都是解決紛爭的機制。在我國承認仲裁制度,仲裁判斷的效力與法院確定的判決一樣[1]
而適用仲裁制度的場合,是因為雙方當初的約定已約好若將來有糾紛時,交由仲裁制度處理的仲裁條款,又或是因為糾紛發生時另外簽了仲裁協議的緣故[2]
國際仲裁
當糾紛有涉及外國的因素時,例如當事人有外國國籍、事件涉及外國財產或跨國活動等原因,解決糾紛時就有適用國際仲裁的可能。

更多的說明,請見吳必然、蔡方瑜(2020),《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註腳

  1.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
    I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II 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2.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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