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導致表演取消,相關的法律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3-15 03:38

我購買舞臺劇門票(由A舞團販售),演出地點在舞團租用的B場地,因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B宣布取消所有演出,我有收到A退還的購票費用。想請問幾點:
1. A舞團花費許多成本進行排練,因為無法演出會受到損失(我想到的有排練成本,或是賣出門票收入扣掉排練成本),B需要賠償嗎?或是B只需要退還場租就可以呢?
2. 我遇到的情況是場所因為謹慎自行取消表演,如果是政府宣布所有公眾集會都必須停止,會有不同嗎?A舞團需要退錢給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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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問題均涉及「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因此,下文會先進行概念釐清,再逐一進行回答。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
債務︰雙方當事人成立一契約以後,便互負義務,這種基於「債之關係」所生之「義務」,即稱為債務,而負有債務者,即稱債務人。例如,甲點了一碗50元的陽春麵,餐廳老闆就有上菜的債務,而甲支付50元的債務。
不履行︰所謂不履行,指得是債務人沒有完成債務。又可分為︰
債務不履行的種類
類型 意義 舉例
1.給付不能 履行已經不可能 麵已經煮完沒得上菜了。
2.不完全給付 一部履行,或履行有闕漏 麵沒有煮熟、麵裡一隻蟲。
3.給付遲延 逾越約定期間才履行 兩小時後才上菜。
4.拒絕履行 不想履行 麵雖然還有,但老闆就是不想上菜了。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指得是,債務人雖然有債務不履行,但沒辦法把原因歸咎在債務人身上,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此情況下(例如,提問者所預設,政府禁止集會活動)的法律效果︰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若給付不能,則免除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1])。其他情形,由於給付尚屬可能,因此債務人仍須提供給付。
對於債權人︰倘若債務不履行的原因,不可歸咎於雙方,則雙方均可免除自身的給付義務(民法第266條[2]);若可歸咎於債權人,則債權人仍須為給付(民法第267條[3])。
A、B間的法律關係︰
A向B租場地,雙方成立不動產的租賃契約。A需要付租金,B需要提供場地,此均為其各自的債務。
B拒絕提供場地,是構成債務不履行。且疫情的發生,不當然導致B不能提供場地,所以,B的債務不履行,是「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
此情況下,A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4]),並解約(民法第256條[5]),且無須支付租金。如果已經預付租金,可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至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預期門票收益,但不包括排練花費[6]
A和消費者間的法律關係︰
A與消費者間成立契約,A須提供表演供觀賞,消費者需要付錢。
A未能進行表演,構成債務不履行。然而,A未能進行表演,是因為其租用場地未能夠使用,是「不可歸責」於A。
因此,A如果未能進行表演,則其免除給付義務;若可擇期再表演,則其仍須提供給付。消費者於前者之情形,亦無須支付票價;於後者之情形,則仍須支付票價。

註腳

  1.   民法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2.   民法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3.   民法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4.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5.   民法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6.   由於排練花費,無論債務人是否有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均有此開銷,因此,不構成是一種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