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以該特殊條例第7條作為限制遷徙自由的法律依據,應為違憲。理由即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權。
例如,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人民就可以知道說,當我殺了人,就會受到國家監禁的對待。
法律明確性原則,我們精確的界定其意涵,指得是法規範的意義非難以理解,而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且司法者能夠加以審查其內涵。[2]
詳細意見,可參照,本人於另一提問所作之回應︰〈2020.2.25總統公布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
我確實是覺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的文字頗為可疑。
不過繼續看了一些老師的意見,不知道使用體系解釋的話,有沒有可能避免違憲的疑慮呢?
補充一些先進的看法,供品毅參考:
1. 林明昕,〈行政院拍板禁止師生出國 學者:禁止命令應更細緻〉,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422475
2. 陳信安、賴秉詳,〈因防疫而限制入出境之憲法爭議評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105086
3. 錢建榮,〈火網評論:行政指導可行,何須緊急命令〉,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00320/NFPNLPTMP7AXLGYOWLZVYIJW6Y/ ,定性為行政指導
4. 林三欽,〈我國防疫措施法規範是否過於空洞而有違憲之虞?〉,
https://reurl.cc/KkxG8R ;〈建議未來改稱「國家衛生指揮中心」(NHCC)/教育部正式以「一般處分」公布「高中以教、職、生出國禁令」(3/20週五傍晚)〉, https://reurl.cc/NjXWY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