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一個人是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應以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1]),或債務不履行(第226條[2]、第227條[3])為前提,或是,行為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而加損害於他人(第184條第一項後段[4])。
該公司不能營業,只是在經濟上受到損害,也就是,它不能繼續營業以獲取利益,這種損害,我們稱之為「經濟上損失」。經濟上損失又可分為,非純粹經濟上損失,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非純粹經濟上損失︰指得是,先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再有經濟上損失。例如,員工是把該公司的建築物炸毀,導致該公司沒辦法繼續經營業務,由於,員工先作出了一個侵權行為(破壞建築物),導致營業利益減損,此時,便能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員工進行賠償。
純粹經濟上損失︰
指得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即沒有「權利」的侵害,而是行為直接造成損害,例如,員工出國一事造成公司暫停營業,其並沒有侵害公司的任何權利,但確實有造成公司的營業利益減損。
這種情況,原則上,沒辦法請求損害賠償,除非,該名員工「故意」且「背於善良風俗」的想要讓公司的營業利益減損,此時,方能請求損害賠償(第184條第一項後段)。例如,員工為了讓公司倒閉,而刻意與病患接觸,導致公司暫停營運。
公司(依照公告)要向員工請求賠償,是否不需要再另外引用法律規定呢?
本文認為,該公告(假設其內容為「員工某某某在任職期間內罹患武漢肺炎,致公司暫停營業而受有損害者,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由於經員工簽署,而構成一種契約,因此,雙方當事人當然需要遵守契約的內容。
例如,契約本應該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成立與否,但如果員工沒有談判能力,只能非心甘情願的簽下契約,那雇主便是藉由其經濟上優勢在壓迫弱勢者,此時,如果契約的內容對於受僱人顯為不利,那就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契約。
契約如果有效成立,自然就能夠成為一項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但請求權人除了契約上的請求權,其仍得主張法律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