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2F住戶, 對方是我方正下方的1F住戶, 對方近日起進行大翻修, 噪音及工程造成我方巨大精神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3-30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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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有關您提問鄰居房屋大翻修造成的噪音污染,簡單回答如下:

什麼時間不可以施工?
 

以人口稠密度極高的臺北市為例,營建工程在住宅使用為主的第一類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不能夠在以下時間使用電動機器設備(例如電鑽)從事施工等可能會妨礙安寧的行為[1]

平日: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

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晚上6時到隔天早上8時。

雖然目前各縣市標準不一,但通常也都類似以上臺北市政府的規定,在特定時間內,不能夠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2]

施工噪音不可以超過幾分貝?
 

但即使是可以施工的時段,施工所發出的聲音依然不可以超過政府規定的噪音管制標準[3]

其他噪音的相關知識,可進一步參考文章,黃蓮瑛、黃韵雯(2023),《可以在假日裝潢施工或蓋新大樓嗎?》。

鄰居翻修嚴重侵害居住安寧,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實務認為如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還可能有侵害居住安寧的問題,侵害嚴重的話,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4]

註腳

  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2017/5/4):「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6點:「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三)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四)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2.   例如高雄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第4點規定,高雄市內各類噪音管制區在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例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不可以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第4點則規定,臺中市內各類噪音管制區在晚上7時到隔天早上8時、例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不可以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或吊掛作業施工。
  3.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I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
    II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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