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案之標的,持有大持分者多數同意之分割方案,系將小持分持有人之權利劃分在角落偏僻位置,此方案是否因多數決會經法官採用? 若是如此,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3點如何引用以維護小持分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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