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案之系爭土地將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包括新闢道路及捷運並經市政府公告計畫,但因尚未定線,徵收範圍不確定,但原告卻已提分割方案! 由於相關建設將影響系爭土地之估價甚鉅,雖以答辯狀呈報法官,但法官已通知現勘,是否表示不會考慮這些影響土地評估價值的交通建設,直接依原告分割方案裁判分割?
法院應就影響土地交易價格之因素,為通盤之考量後,決定分割方案。如法院慮有無及,得作為上訴之理由。另外,法院之分割裁判,不受到當事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案拘束,自無必須採行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