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案之土地持有人有原告及ABCDE等人, 原告因土地持分微小,於起訴狀上已同意將其所有持分出售予被告A,但若被告B願以更高價格作為找補價購原告持分,法官是否會判決原告應將土地出售給B? 另在原告與被告A均同意原告出售土地之找補金額時,原告還可以同時主張要分割ABCDE之土地嗎?
【如果訴訟已經提起,則不管當事人間如何約定,只要當事人在土地登記簿上仍為土地之共有人,則其均得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實施權,並不會因為其與他人間之契約關係,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