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案之原告已同意出售其全部持分土地同時仍可主張其他人的分割方案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4-02 11:16

共有物分割案之土地持有人有原告及ABCDE等人, 原告因土地持分微小,於起訴狀上已同意將其所有持分出售予被告A,但若被告B願以更高價格作為找補價購原告持分,法官是否會判決原告應將土地出售給B? 另在原告與被告A均同意原告出售土地之找補金額時,原告還可以同時主張要分割ABCDE之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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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會判決原告應將土地出售給B?
【不會。由於本案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並不是移轉土地之訴訟,因此,法院僅會裁判如何進行分割,不會產生其他訴訟的要求。若有其他需求,應另行起訴。】
另在原告與被告A均同意原告出售土地之找補金額時,原告還可以同時主張要分割ABCDE之土地嗎?

【如果訴訟已經提起,則不管當事人間如何約定,只要當事人在土地登記簿上仍為土地之共有人,則其均得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實施權,並不會因為其與他人間之契約關係,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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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真(一般會員) 2021-09-13 06:49:55
原父親與叔叔協議地下室共有10位停車位子但目前二人都己經相繼死亡,地下室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父親,房屋建上物為父親與叔叔二人所有時,父親己經過戶給我繼承,那叔叔僅有房屋權狀1/2時,可以將我的土地再出租5位給他人使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