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邊有歷史悠久的黑膠唱片,我可以自行轉成數位檔案嗎?


手邊有歷史悠久的黑膠唱片, 已經無法確定歌曲的著作權人是誰(創作者或是出版黑膠唱片的公司),我可以自行轉成數位檔案保存嗎?
數位檔案可以上傳到Youtube,或是對外販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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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確認黑膠唱片裡有沒有著作權法要保護的著作,這邊要留意,著作權法保護的是黑膠唱片(著作物)裡的音樂作品(著作),而不是黑膠唱片本身[1]
如果有著作權法要保護的著作,要做轉檔這樣的利用行前,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會是合法、最沒有爭議。

黑膠唱片裡有沒有著作權法要保護的著作,如果有,著作財產權人是誰
確認黑膠唱片裡有幾個著作
每首音樂都是被獨立保護的著作,著作權利人是誰、保護期限都是獨立的。
例如:唱片中有10首音樂,就至少有10個不同的著作。如果作品是純音樂,涉及編曲、表演、錄音,A編好曲子,由B彈奏演出,最後唱片公司C錄製成黑膠唱片,所以在這一個純音樂著作中有3個著作、3個著作權利人;如果是有歌詞的歌曲,就會涉及編曲、表演、錄音、還有填詞,有4個著作、4個著作權利人。
大家應該發現「取得音樂授權」是一件浩大工程。
確認每一首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
每一個著作有獨立的著作權人。
例如:其中一首是「沒有歌詞的純鋼琴音樂」,則音樂的編曲者A、表演者B、錄製唱片的C,三位分別是編曲著作、表演著作、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
有時候創作者會將著作財產權賣給唱片出版公司,權利就統一由唱片公司享有。
確認每個著作權是不是還在保護期限
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2]規定,著作保護期限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加上死後50年,如果已經超過保護期限,就自動變成所有人都可以利用的公共財,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轉成數位檔案,自己欣賞、販賣都不成問題。
回到問題
將黑膠唱片轉成數位檔案,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是重製。假設是要保存黑膠唱片,留著自己欣賞,有可能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會違法。依照著作權法第51條[3]規定,沒有營利的情況下,自己留存欣賞,或分享給家人,可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違反著作權,通常會稱這是「家庭錄製」[4]
但如果上傳到Youtube分享給公眾,或是拷貝成CD販賣賺錢,通常不會屬於「合理使用」,這時候就必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這些行為才會合法。
 
延伸閱讀:
1. 曾允君(2018),《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950209》(2006.2.9)。
3. 章忠信(n.d.),《歌手演唱自己的歌由唱片公司錄音,其著作權歸屬如何?》。

註腳

  1.   著作、著作物的區分,請參考:曾允君(2018),《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2.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3.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950209》(2006.2.9)節錄:「有關將黑膠唱片轉錄成CD涉及本法之『重製行為』,故原則上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考量,似有主張本法第51條『家庭錄製』合理使用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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