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品毅關於民法占有規定的整理,很清楚。
但是我剛剛查了法條,覺得好像有個問題,受僱人對於公司的物品有管領力,占有人應該還是公司。按照民法第942條的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這樣看起來,即使員工隨意使用其他員工的座位,其他員工好像也沒有辦法按照法律規定來主張合法的占有權限,請公司主管或老闆來處理會比較好。
因應COVID-19疫情,公司於本周開始採排班制上班。
Work From Home的前一日,我因同事中有一位會隨意使用他人座位,且其平日衛生習慣不好,因此前一日離開辦公室時,已在我的個人辦公桌上貼上便條紙,提醒同事們不要在我不在時,在我的位置上飲食。
然而該位同事還是在我排班在家時,未經詢問就使用我的辦公座位、挪動桌上的辦公用品,並將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過的口罩,隨意放在我的辦公桌上。
經其它同事拍照後得知此狀況,因此已在群組內表示請他離開,但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撥電話至座位分機,口頭請他離開。
對其知道我並不願意讓其他人使用座位,卻故意為之的行為,以及隨意使用、挪動他人物品,是否可採訴諸哪一條法律,向對方明確且有力的說明我的不舒服,而不造成下次對方再犯?
以下簡要回應︰
至於侵權行為部份,則應就是否「背於善良風俗」加以判斷,如果認為︰使用他人占有之物,構成背於善良風俗,則可請求損害賠償。本文採取肯定見解。此可參照,本百科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二)〉
註腳
一、編輯認為(亦如法條所定),公司才是占有人,而員工是占有輔助人(占有人的幫手,實際上並非占有人)。這點是可以肯定的,因此,結論會是公司才能主張權利,而員工即沒有權利可以行使,除非立法另外肯認,例如民法第961條明定占有輔助人得行使自力救濟的權利。(這個大方向絕對是沒問題的)
二、然而,本文想提供一個不同思考脈落,是公司與員工間,除了僱傭關係外,還「有可能」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公司將一定之物允許員工自行使用、收益,例如,辦公室、公司車等等,此時,員工便會成為直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為自己之利益占有該物,而不再為公司之利益輔助占有而已。故員工便能行使上述關於占有保護之權利。
三、因此,法律關係如何,涉及當事人間的利益分配,如果員工僅為公司之利益占有該物,例如,商品,則其確實為占有輔助人;惟員工為自己之利益占有該物,則可推知當事人有形成使用借貸的合意,而成為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