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薪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4-21 01:43

派遣員工至O公司上班,因適應不良,報到2小時即離職,O公司不願支薪,要求派遣公司自行吸收,此時O公司與派遣公司會有何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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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一題涉及名詞比較繞口,答案中增加代號方便大家閱讀。
勞動派遣是常見的勞動關係,也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A指派它僱用的勞工到要派公司B,接受B的指揮監督管理,為B提供勞務。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A聘僱,被派至要派公司B工作。而A與B間會簽訂要派契約,俗稱外包。
派遣勞工涉及了三方關係,有派遣勞工[1]、派遣公司[2]、要派公司[3],詳細說明可以參見網站文章陳俊愷(2019),《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

派遣公司A有義務支付派遣勞工薪水、辦理勞健保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4],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的人,因此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A之間有勞雇關係。派遣公司依法應該定期、全額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給付工資。如果派遣公司A跟要派公司B間發生爭議,A要另外解決,不可以當作積欠勞工工資的理由。
本題提問中,勞工工作2小時的薪水應該由派遣公司負擔,而不是要派公司O公司。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5]規定,如果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O公司給付,O公司事後可以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抵扣應負費用。
相關問題也可以參考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5點第1款[6]
如果勞工不適任,要回歸要派契約的約定,看看契約中約定要派公司B可以要求派遣公司A如何履約
如果要派公司B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同樣也是回到要派契約的約定,看是否有約定派遣公司A有義務改派適任的勞工,或其他派遣公司A應做的事情,甚至主張依造約定扣減費用等。B不得自行決定資遣勞工(因為要派公司B、派遣勞工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契約)。

延伸閱讀:
1. 勞動部網站《勞動派遣專區》,包含:《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2013),《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
3. 法律百科範本,勞動部(2018),《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2.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7款:「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3.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8款:「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4.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5.   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
    I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II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6.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5點第1款:「派遣單位依法應全額定期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給付工資。其與要派單位因履約所生爭議,派遣單位應另循司法程序救濟,不得以要派單位拖欠費用為由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其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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