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2020.4.4(週六)自願加班,那次連假是4.2週四~4.5週日。 請問這樣員工算是在例假日加班,公司會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0條嗎? 勞動基準法第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