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有規定預告期間,那在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 如果約定期間比法律規定長,會有效嗎? 如果約定期間較短會不一樣嗎?
一、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有規定預告期間,那在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
答:
勞動基準法已有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但勞資雙方仍可視業務需要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
二、如果約定期間比法律規定長,會有效嗎?如果約定期間較短會不一樣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1]、第16條第1項[2]的規定,員工自請離職時必須提前告訴雇主,有這樣的立法規定是希望讓雇主有餘裕安排新人力、業務交接。 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是,雇主、勞工雙方還是可以在勞動契約中作不同的約定。因此,當勞工想知道自己離職的預告期間有多長,應該先看契約,後看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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