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結構,分成「條」;每一個法條的結構,則分為「項」,以「分段」作為一個項的認定。每一項可設款,或不設款;而款下又設目,此稱「條項款目」。
以民法第 50 條為例︰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二項又會有各款,如第二項第一款為「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第二項第二款為「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我不是提問者,但想請問再往下就沒有分類方式了嗎?
中央法規標準法§8: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