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幾條第幾項的(項)是怎麼分 常會看到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能距離一下嗎?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二項又會有各款,如第二項第一款為「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第二項第二款為「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