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 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 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 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 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