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法規定中,不罰、免除其刑的意思?


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
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
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

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
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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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行為人是否有罪,必須滿足「違法性」、「有責性」的要求,此稱「有罪即有罰」。至於一個人應該受到怎麼樣程度的處罰,則叫做「刑」,例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等等。
什麼是違法性?違法性,指得是一件事情,是不是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壞事。
什麼是有責性?有責性,指得是一個人,是不是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壞人。
關於不罰︰
刑法第1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本文、第24條本文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違法性。
刑法第18條、第19條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有責性。
不罰,即是無罪。
關於免除其刑︰
從刑法第23條但書、第24條但書、刑法第27條所稱「減輕或免除其刑」,指得是行為人具備違法性且有責性而成立犯罪,只是量刑上會另外評估。
免除其刑,仍為有罪,但不科刑。
例如,幼稚園小童偷竊養樂多,他做了一件壞事,但不會是壞人,因為他在法律上不具備有責性(刑法第18條)。或例如,為了保護自己而出手反擊,則並沒有作一件壞事,因為,他在法律上不具備違法性(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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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20-05-01 14:34:37
您好,

謝謝您回應。
看到林志潔老師投書題到:美國有的州改使用「有罪但精神異常」的用語(guilty but mental ill or guilty but insane),避免造成大眾的誤解與情緒的大反彈。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30/4QPNIPVXA34ZMQUPMIRZHAESLA/?fbclid=IwAR1px_OrZjpXyGofgnSlEKAUYXWUuVFdrCgPgcNZnkZx9CvdZIFMiJTXzqM

臺灣好像沒有相關規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