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我父親曾以監護人身分,申請過強制險醫療及失智症重度,肢障重度的第三級殘廢保險金,但因為我爺爺車禍就在安養院完全臥床13年死亡,因此如果我爺爺後來經過95年肢障類別重度,失智症重度,然後99年,101年,104年106年,一共6次身心障礙從鑑定,最後醫師在106/10/5日醫師開立症狀固定, 終身無法復原,在治療也沒有改善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 從此不需再身心障礙鑑定,確定肢障類別極重度,失智症極重度 ,接著過了4個月就過世了 ,因為都有持續治療,?因此如果我父親現在要以監護人的身份,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條例第五條: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這樣可以申請嗎?並且如果95年就申請過,現在再申請會有效滅時效的問題嗎,還是說我父親當時95年申請到第三級殘廢,消滅時效就已經在95年中斷消滅時效了,所以現在申請就沒有時效的問題了,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