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電廠放流水硼超標,A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開罰6,000萬元,但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對於1~4號機及9~10號機尚未正式收到檢測結果,且未依法給予提出陳述意見書的機會,A直轄市政府即逕行宣布裁罰,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後續將於正式收到裁罰通知,了解裁罰內容後,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 (一)關於A直轄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就開罰,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或者A直轄市政府能依行政程序法103條其中規定不給予陳述意見? (二)承上,A直轄市政府如有行政處分瑕疵,能否以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得予補正?此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不得撤銷」之條件? (三)假設甲電廠不服處分,應向何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得否以「未給予陳述意見」為由,撤銷該處分? (四)倘若受理訴願機關撤銷該處分,A直轄市政府有無以行政爭訟來對抗訴願之可能? (五)承上,當A直轄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甲電廠其相關程序權應當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