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法律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5-02 14:11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憲?

(二)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應當符合哪些法律程序及原則?其效力為何?

(三)有民眾違反居家檢疫,遭罰100萬元罰緩。請問該如若該民眾不符應如何救濟?

(四)若民眾不履行100萬元罰緩,主管機關如何強制執行?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相關見解為何?

(五)承上,民眾若不服行政執行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又如何保障自身其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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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憲?

該特殊條例中,並無涉及「限制出境」的規定,應再行審酌提問內容。另外,若提問者本欲詢問第7條得否作為限制出境之依據,可參照,氏著,〈2020.2.25總統公布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有些問題想請教〉

(二)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應當符合哪些法律程序及原則?其效力為何?

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針對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之要件,規範如下︰「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如果立法機關尚能制定法律加以回應事態,則總統即不應發布緊急命令。

(三)有民眾違反居家檢疫,遭罰100萬元罰緩。請問該如若該民眾不符應如何救濟?

該民眾可經由處罰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1]),對於訴願決定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2])。

(四)若民眾不履行100萬元罰緩,主管機關如何強制執行?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相關見解為何?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得為直接強制,即以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由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3])。

(五)承上,民眾若不服行政執行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又如何保障自身其程序權?

執行有分為違法執行與不當執行,違法執行(即執行本身在程序上違法)應向執行機關聲請或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4]);不當執行(即執行名義本身有違法)應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註腳

  1.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4.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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