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對於非締約國的臺灣,兩公約、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


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

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
1. 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
2. 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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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於條約或決議中創設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賦予各委員會權限發表「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表達條約機構對於特定條文的解釋,其內容有助於理解條文權利及其延伸意涵。〔1〕台灣雖然不是締約國,但已經將兩公約條文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使台灣人民享有與國際接軌的人權保護。

嚴格來說,一般性意見並無直接的約束力,不論是對締約國或對台灣。但一般性意見當中對於特定條文所作的解釋具有高度權威性。當法院、爭端解決機構、政府或其他機構在解讀或實踐條文意涵時,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參考機構本身所作的解釋。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此一般性意見的發表對於人權發展來說可以說是非常重要。

一般性意見屬於公開文件,可以在聯合國條約資料庫中找到。〔2〕我國法務部也有設立人權兩公約網站,公開相關進展與報告並歡迎人民監督。〔3〕法務部更有中譯版一般性意見,收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號至第35號一般性意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號至第24號一般性意見。〔4〕

台灣雖然沒有義務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但台灣決定主動參照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程序,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就我國報告提出觀察報告。各項紀錄可以前往法務部兩公約網站搜尋。根據國際人權專家提出的觀察報告,台灣能自我檢視人權保護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並自我督促改進,具體落實人權保障。政府也持續關注國際人權發展,跟上國際潮流,加強各部門機關之宣導與溝通,讓人權法制深植台灣社會。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規定創設人權事務委員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 1985/17(28 May 1985)創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2] 參照: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8&DocTypeID=11

[3] 參照: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

[4] 參照: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506-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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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20-05-25 21:33:16
謝謝您非常完整的解說,我想臺灣台灣主動,提出報告,邀請專業人士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參與的方式。走不進去,我們可以自己展現。

其中您說「一般性意見並無直接的約束力,不論是對締約國或對台灣。」但我認為他們就是國際人權能夠持續進步的原因。像是看到「第26號一般性意見:義務的延續性 」就很不容易,打破了國家政府主權,說明《公約》所載的各項權利屬於在締約國領土內生活的人民。
我覺得她正是一個國際人權法與時俱進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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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20-05-25 21:37:27
期待我們做的好,能因為實質上的成果(不一定全部項目都是優等生,但至少我們願意評比自己)有被國際接受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