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當事人︰首先,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為執行名義之相對人,除非第三人為繼受人[2],否則不得以「第三人」為相對人。(強制執行法第4-2條[3])。因此,債權人不可以說︰「財產被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所以我要拿這個執行名義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執行客體(財產)︰此時,由於執行法院僅能從「形式上」「登記」在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或「形式上」為債務人所「占有」的動產,展開強制執行。因此,本案中,這種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執行法院是不可以許可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的,否則,就是違法執行。
那債權人怎麼辦?
首先,債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244條[4]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所為之法律行為」,並「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借名物於債務人,並辦理塗銷登記」。或一併以第三人為被告「請求回復原狀」。
等到該判決勝訴後,該不動產即會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即可再行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