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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學說及實務擄人勒贖既遂的時間點為何?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其他犯罪 ‧ 2020-05-09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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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的既遂時點,在於 #擄人 時︰

行為人「犯罪是否既遂」,取決於「刑法的客觀構成要件是否完全該當」,因此,若要討論擄人勒贖罪的既遂時點,即須先行釐清該罪之所有的客觀構成要件,當其全部俱足時,行為人始成立既遂。
從刑法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觀察,其想要規範的行為是,想要取得利益而將他人置於行為人自身實力支配下。那麼由此看來,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擄人」;至於「勒贖」則為主觀的意圖要素,不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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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5-11 01:57:10
謝謝品毅的熱情回應,也精確點出目前實務的運作狀況。 實務上,例如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刑事判決:「按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亦即行為人有使被害人以財物取贖人身之意思而為擄人行為,即應認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且該罪亦不以須向被擄人以外之人勒索財物為必要。」就認為,在擄人的時候就應該構成擄人勒贖既遂。 但學說上持反對意見,認為應該要採取擄人後,進而讓被擄的人質以外的第三人交付贖金,才算是既遂。例如陳子平(2017),《刑法各論(上)》,頁67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