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交通部觀光局作為行政機關,依照〈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3]提供人民補助,須人民提出申請後核發,為一須相對人協力的受益性行政處分。關於該行政處分之廢棄,行政機關亦同對該人民做出廢止其公法上取得補助之資格,亦屬行政處分。
又人民重複申請補助,使行政機關做出該違法之行政處分,該人民對於核發補助之信賴(即取得好處的期待),並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19條[4]),而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之要求,即撤銷違法的補助,屬於其行政上法律效果之裁量權限,其「得」依法為之。
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
當人民已經取得補助,而行政機關已經作成撤銷補助的行政處分時,人民取得該利益便欠缺法律上之依據,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人民返還其利益,其請求權基礎則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5]。
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濟?
人民對於廢棄其資格的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因此在審核發款時,儘管領款人諸多抱怨,當下必須特別注意。
如果領款人一直都不還款,最終做法是走「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