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表示,最新統計共查出101件導遊領隊重複申請案,其中已核撥出11件。由於導遊領隊補助款每人每月一萬,共補貼三個月,因此核撥出去33萬元,「已發文追討」。 公路總局則表示,根據統計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共有504件「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以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已核發504萬元,上周監理站已經陸續發文通知,請重複申請者擇一請領。 (一)交通部觀光局「已發文追討」,是否為行政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二)交通部應當如何追繳「重複申請勞動部補助」此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民眾? (三)若民眾不服追繳補助金,應如何進行救濟?
當人民已經取得補助,而行政機關已經作成撤銷補助的行政處分時,人民取得該利益便欠缺法律上之依據,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得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人民返還其利益,其請求權基礎則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5]。
人民對於廢棄其資格的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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