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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藏匿犯人而頂替,為何只罰頂替罪,不另論藏匿人犯罪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滅證 ‧ 2020-05-1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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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先釐清「頂替罪」與「藏匿人犯罪」的不同,在釐清之後,我們就能很清楚的看到「為何意圖藏匿犯人而頂替,構成頂替罪」。
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1])︰本罪的不法行為,是「藏匿、使之隱避」的行為,亦即使犯人之身分、行蹤不為犯罪偵查機關所知悉。於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藏匿(或使之隱避)的故意。
頂替罪(刑法第164條第2項[2])︰本罪的不法行為,是「頂替行為」,亦即向國家表示自己為犯罪人。於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頂替的故意,以及「想要藏匿犯人」的意圖。
從上述可知,「意圖藏匿犯人而頂替」應成立頂替罪。

註腳

  1.   刑法第 164 條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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