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費用,稱為「清償費用」。民法第317條規定[1],清償費用,原則上由義務人(債務人)負擔。例外則是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而增加了清償費用,對於增加之部份,則由債權人負擔。
綜合上述,本案,應由賣家自行負擔運費。
網購家具因裝潢一個多月才拆箱要組裝時才發現零件有缺(賣家當時有告知服務是含安裝的是我要求要先收貨自行組裝)現賣家願補零件但要求我負擔部份運費合理嗎?商品不是有缺的話怎會要補,但賣家主張逾鑑賞期一個多月才告知缺件,我需部份負擔運費這樣合理嗎?運費700因需專人運送,無法郵寄
不過就提問者所提供的事實,想一起討論,如果將家具缺少零件看作是一種瑕疵,則按照民法第356條的規定:「(第一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二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按照上面的規定,如果買方收到貨品之後沒有盡速檢查,並即時通知賣方,就會被當作是已經承認自己收到並且認可自己收到的貨品。
如果後續才發現東西有少,要求原本的賣方補件,這時清償費用有沒有可能因為民法第317條但書「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而應該由原本的買方負擔呢?
實務上處理類似的問題,應該多數還是需要看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見解的部份尚待深入研究,上面的回覆僅提供一個參考方向。
最後,也提醒提問者與購物的讀者,即使拿到商品之後沒有要馬上使用或組裝,還是要記得拿到商品後先檢查看看,以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