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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第五冊公民講義裡,表格中表示如果雙方皆為14-16歲,則為告訴乃論且七年以下的刑期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刑罰 ‧ 2020-05-26 02:51

我想問為什麼不是雙方都無罪或不罰,而是兩人都可能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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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刑法中以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當關鍵字,就只找得到刑法第227條第三項跟第四項,加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的條件,那就是第三項[1],告訴乃論的規定則是在刑法第229-1條[2],但只看這兩個條文其實不夠,我們應該還要再考慮刑法第18條前兩項[3]、刑法第227-1條[4]跟第227條第五項[1]

 這幾個條文綜合起來所得到的架構是什麼呢?首先,國家認為未滿十八歲的人心智還不成熟,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需要負怎樣的責任。其次,為了保護幼年及青少年在性方面的健全發展,所以禁止任何人跟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假如違反這些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會由檢察官代替國家來訴追刑事責任。

 但是青少年發育期對性產生好奇與衝動並非罕事,學生情侶也不是現今社會不能接受的存在,如果雙方確實就是熱戀中的情侶,彼此的家長也允許這樣的關係,難道國家要只因為他們未滿十六歲,就強行禁止他們做一般情侶可以做的事情,不會覺得管得太多又太不合理嗎?因此後來修法設了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第229-1條後段的十八歲以下之人違反這條規定,需要有人提出告訴才追究刑責,以及第227-1條的十八歲以下之人違反這條規定,必須減輕處罰甚至免除。

 所以,在實務上,如果發生性行為的雙方都是十四歲到十六歲之間,因為已經超過十四歲這個強制不罰的門檻,所以要負擔部分刑事責任,但如果雙方你情我願,那就請兩方家長好好談,因為扯到刑事責任就是兩邊都有做,兩邊可以互告,最後就會變成兩邊都被罰。

 大概某種程度上也是希望家長好好尊重青少年自己的意願,不要只因自己好惡就要強行拆散學生情侶吧(純屬臆測)。

註腳

  1.   刑法第227條
    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項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3.   刑法第18條
    第一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第二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4.   刑法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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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崇軒(認證法律人) 2020-05-26 14:00:20
另外,雖然算是題外話,但同學你提問題的能力有待加強。 這裡絕大多數有能力回答你的人都已不是學生,也不太可能是高中公民老師,就算是也不見得知道你在說哪本課本哪一頁。若要提出法律問題,你應該盡可能完整的說明情境,雙方做了什麼事,然後再提出你的疑惑,否則很有可能會得到一個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回答。希望你能記得這點並有所改進。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5-26 14:05:27
謝謝指教,也感謝替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