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 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