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件座位糾紛 當下在公共場所用餐,因為防疫期間必須有隔開一定的距離 當時旁邊座位一家為五人,硬是坐過來我的對面我小孩的旁邊。 我因防疫期間,本不是我家人,不願讓對方坐下,於是委婉告知因為防疫期間,不方便有其他人坐在同桌。 對方硬要強調別人也是坐三人 我回答:那是別人跟我不相干 她接著說:你也不看看妳自己的嘴臉小孩在旁邊 我答:我嘴臉怎麼了,妳怎麼不要看看自己的嘴臉,是否要拿面鏡子照照看 對方家人硬是把她拉走,於是又跑回來 直接坐在我的旁邊(我當時有嚇到) 她說著:我就要坐在這邊不行嗎? 我當時,實在覺得秀才遇到兵,於是將我的保溫瓶的蓋子打開準備喝水 因為對方坐在我旁邊實在靠的非常的近,她的右手是貼在我的左手,我拿包溫瓶要喝水時,當時她在比手畫腳重複訴說我的不是,這時她的右手碰到我的左手,不慎保溫瓶的熱水傾倒出大約80cc, 當時她說我的水弄的身上濕 我說:不好意思妳自己硬要擠在這邊 於是家人又把她拉開,她一邊走一邊碎唸,當下有就回了她(妳神經病嗎) 於是他們走了之後,過了30分鐘又跑回來說,我用熱開水潑她,還把褲管拉起來 當下我看完之後一大片的面積
這個問題,牽涉到刑事告訴跟傷害罪的舉證問題。
以提問人所提供的事實來說,假設對方(以下簡稱A)確實因為遭熱水潑到,而想要對提問人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按照法律上的規定,A必須在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傷害罪的告訴[1]。
若A表示要追究提問人的責任,則6個月之內A可依法提出傷害罪刑事告訴。提出告訴後,A可以在判決之前撤回告訴,而且已經撤回告訴的話,依法是不能再提出告訴的[2]。所以如果A在提出告訴後,有跟提問人表示不願追究、不提出告訴,則A就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
若提問人確實遭到A提出刑事告訴,由於涉及到具體的法律行動,為了保障您的權利義務,建議您可參考法律百科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尋求專業且因應個案的法律諮詢。
註腳
關於刑事上,法定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請參照,本百科文章︰〈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不是被害當事人可以提出告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