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並且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實務上肯定
雇主對於
勞工有人事管理權
,另外,對於雇主的管理經營核心事項,法院有相當程度會尊重雇主管理權責,避免侵害
私法自治與
契約自由原則。
個人資料是指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及其他可以用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
。
雇主基於人事管理目的對員工個人資料進行蒐集,仍然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例如,公司在網站刊登招募訊息,請擬應聘人填載相關個人資料,某種程度來說,是雇主基於準備成立
勞動契約目的下行為,勞資雙方間,可能就存在有類似
契約的關係,但是為了避免爭議,適當的作法仍然需要經過勞工同意
。至於,雇主基於人事管理目的對員工個人資料進行利用,也應該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
實務上,曾經有勞工對於雇主「記大過乙次」與「
免除副理」同時公告的行為提出爭訟,由於案件本身是為了「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因此,公告的行為是否妥當,並沒有太多的討論
。法務部則認為,公司在榮譽榜上
公布得獎員工的姓名,是公司在必要的範圍內,所進行獎勵員工的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