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用教育類NGO組織的(名字、教學方法、教材)等作為暑假營隊號召有方法可以追究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6-05 10:25

目前在教育類NGO組織工作,今天於網路上發現有人使用本協會具辨識度的名次作為暑期營隊的標題宣傳。將NGO的產出用在商業模式上是有辦法追究的嗎?
在名稱、介紹的文字內容、教材方面有可能會有不同程度侵害到協會權益的地方嗎?另外如果有侵害到權益,有辦法追究對方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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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提問者提到「具辨識度的名次」,比較難想像這部分的意思、內容是什麼,可能需要提問者進一步說明。

自製教材可能是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
至於協會如果自製教材,教材不是抄襲別人的創作(法律上稱為「原創性」),而且教材也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法律上稱為「創作性」)[1],就會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2]。前一位回答者有提到教材內的文字教學規則部分則無著作權等,不太確定是不是認為這是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公式、數表[3],或是有其他的推論,也謹請不吝指正。
當教材是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他人沒有經過授權,加以抄襲(法律上稱為「重製[4]」)、改作[5]等,除非他的利用有法律上合理使用[6]的情形,否則就可能侵害著作權。
必須由主張有抄襲情形發生的人提出證明
不過對方是否抄襲,仍然必須由主張有抄襲情形發生的人來證明,也就是協會自己必須提出證明:除了要先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例如著作人提出創作過程的證明)[7];如果主張對方抄襲,還必須以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曾經接觸被抄襲的教材(不能只是單純地臆測),而且兩個創作之間實際上很像(實質相似)[8]

小結
最後,如果有爭議,最終認定仍然必須由司法機關依照具體個案的情形認定,個案爭議仍建議進一步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註腳

  1.   關於「原創性」和「創作性」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曾允君(2020),《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2.   智慧財產局(2020),《電子郵件1080708b》。
  3.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6.   合理使用的範圍,實務上多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作為判斷標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7.   關於著作權的取得,以及證明自己是著作人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曾允君(2020),《取得著作權需要申請登記嗎?什麼時候算取得著作權?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人?》。
  8.   智慧財產局(2015),《(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person

您好

如果對方有使用貴單位的商標、圖片就可能有侵權的行為,而教材內的文字教學規則部份則無著作權。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