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你好:
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1],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2]。
如果員工旅遊是屬於強制參加的性質,雇主仍然應該給付當日的工資,但是考量員工旅遊跟一般出勤提供勞務的情形有所不同,工資給付的數額可以由勞資雙方另外議定[3]。
假設員工旅遊雇主要求勞工自請特別休假參加旅遊活動,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4],原則上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意願排定,除非雇主有基於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別因素,才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調整[5]。另外,員工旅遊期間因為勞工參與旅遊活動,性質上屬於出遊員工出勤義務的免除,假設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或協商情形下,就以勞工參加員工旅遊為理由,逕自排定勞工出遊期間屬於無薪休假,而扣減勞工工資給付數額時,則可能有違法的疑慮[6]。
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
想請問如果公司規定不參加活動的員工不能上班,必須請事假或特休假,這樣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