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核報後的加班問題


簽責任制需要到政府機關核備,有規定工作時間8小時,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請問這段話加上責任制的規定是不是超過8小時就應該報加班費??而不是超過12小時才需要報加班費?
像譬如我們公司司機讓他7:30接總經理上班,6點接總經理下班,所以他寫18:30開始報加班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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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制工作者的工時限制會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而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喔,以主管司機為例,光是在臺北市跟新北市就有不同的規定。臺北市的工時限制是「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時」[1]。 但新北市的工時限制則是「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連同延長工時,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二者在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就有不同,也就導致加班費的起算點也不同。

二、加班費的起算點就是從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份起算,所以假設貴司是在臺北市,跟司機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小時,那就是超過10小時過後就要算加班費。如果是在新北市,跟司機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那就是超過8小時候就要開始算加班費。

註腳

  1.   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2.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工時 1 工作者工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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