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加盟契約時發現契約中有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那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想要開一間加盟店,在簽訂加盟契約時,有看到關於違約金的不同條款,其中還有一個條款是「懲罰性違約金」,那這些違約金是差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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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分類
違約金按照民法的規定[1],可以分成以下兩種: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是指簽訂契約的雙方,事先在契約中約定好後續損害的賠償價額,若有違約的情況發生,就以契約裡面約定的金額賠償即可,事後債權人可以不用舉證具體的損害金額[2]
「懲罰性違約金」
雙方約定好,在違約情況發生時,除了賠償損害外,必須再另行支付一筆金額,具有懲罰的效果,藉此督促雙方確實履行契約。
違約金的差異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雖然不用另外由債權人舉證具體的損害金額,但如果違約方沒有造成另一方的損害,契約的另一方是無法請求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的。
懲罰性違約金則不同,因為重點是要督促雙方履行契約,所以即使違約的一方沒有造成另一方的損害,依然可以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註腳

  1.   民法第250條:「
    I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II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