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大學,心理測驗是否屬於隱私,可以不附在申請資料中?


學生申請大學常會檢附心理測驗結果,心理測驗是否屬於隱私權的範圍?
申請時可以不附心理測驗結果嗎?如果因為沒有檢附而得分較低,可以申訴嗎?
或是大學有權利規定心理測驗是必備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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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針對三件事情說明:心理測驗是否屬於個人資料、學校可否要求學生進行心理測驗、大學校系可否要求申請學生檢附心理測驗結果。

心理測驗屬於隱私的個人資料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1]的規定,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特定人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通常心理測驗包含受試者姓名等,很可能屬於個資法說的個人資料。
另外補充,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條[2]、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 [3],心理測驗屬於就業隱私資料;典試法第14條第1項[4]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第1項[5]有規定相關考試可以作心理測驗;而教育類相關法令並沒有針對心理測驗作相關規定。
學校可以要求學生進行心理測驗,並留存測驗結果嗎?
要求學生進行心理測驗、留存測驗結果,分別是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 [6]
個資法針對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有不同規定。
公立學校是公務機關,私立學校是非公務機關,要請學生作心理測驗及留存測驗結果前,都需要取得學生同意,或是符合其他法令規定,只是法條依據不同[7]
可能的作法是在心理測驗前以書面方式確認同學意願,願意的同學以書面方式同意,而不願意的同學也不會被強制進行測驗。
大學校系可以要求申請學生檢附心理測驗,作為備審資料嗎?
依照大學入學徵選委員會的109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規定,審查資料項目對照表並沒有「心理測驗」,但各校系可能依照徵才需求,將對照表以外的特殊要求納入「其他Q欄位」。
如果學生對於想要申請的校系要求檢附資料有疑問,可以諮詢教育部大學招生及助學科,請求協助。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4.   典試法第14條第1項:「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5.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7.   公務機關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非公務機關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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