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訂立工作規則,對上班時間不認真的員工罰錢嗎?
答案是可以,按照勞基法的規定,針對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雇主具有在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事項的權利,其中包含獎懲與解僱等事項[1]。不過,實務上要注意,訂立此類工作規則仍然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
答案是可以,按照勞基法的規定,針對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雇主具有在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事項的權利,其中包含獎懲與解僱等事項[1]。不過,實務上要注意,訂立此類工作規則仍然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
必須事先公告罰則,相關程序應該合理妥當
按照目前的法院見解,雇主是可以針對不認真的員工罰錢的,不過這類的罰則,法院認為是一種違約的處罰,可能包含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手段,這類處罰手段必須事先用公告的方式讓勞工知道,實際開罰的程序也應該合理、妥當[2]。
按照目前的法院見解,雇主是可以針對不認真的員工罰錢的,不過這類的罰則,法院認為是一種違約的處罰,可能包含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手段,這類處罰手段必須事先用公告的方式讓勞工知道,實際開罰的程序也應該合理、妥當[2]。
法院實務案例簡介
例如,實務上雖然曾有雇主在新版工作規則當中訂定罰則,對滑手機的勞工開罰的狀況,但法院認為雇主沒有事先讓勞工知道此罰則,而且所罰的款項超過勞工月薪1/10,已經對勞工的勞動條件影響重大,所以雇主這樣的開罰行為反而有不合理之處,是違反勞基法的[3]。
實務案例中,也有一些是因為勞工於工作時間滑手機,進而導致工作表現不佳而遭到處罰、甚至遭雇主解僱的情況。不過,會因為滑手機而遭到懲處的勞工,大多是因為滑手機再加上其他種種行為,整體觀察後工作表現有不佳的情況,才會遭到懲處[4]。
所以,雖然沒有固定的標準,但雇主要對勞工加以處罰,應該還是要看勞工滑手機的行為,是否導致工作表現不佳。如果勞工在沒有影響到工作進度跟品質的情況下,稍微看一下訊息、偶爾滑幾分鐘手機,雇主因此而對勞工開罰,應該是不合理的。
例如,實務上雖然曾有雇主在新版工作規則當中訂定罰則,對滑手機的勞工開罰的狀況,但法院認為雇主沒有事先讓勞工知道此罰則,而且所罰的款項超過勞工月薪1/10,已經對勞工的勞動條件影響重大,所以雇主這樣的開罰行為反而有不合理之處,是違反勞基法的[3]。
實務案例中,也有一些是因為勞工於工作時間滑手機,進而導致工作表現不佳而遭到處罰、甚至遭雇主解僱的情況。不過,會因為滑手機而遭到懲處的勞工,大多是因為滑手機再加上其他種種行為,整體觀察後工作表現有不佳的情況,才會遭到懲處[4]。
所以,雖然沒有固定的標準,但雇主要對勞工加以處罰,應該還是要看勞工滑手機的行為,是否導致工作表現不佳。如果勞工在沒有影響到工作進度跟品質的情況下,稍微看一下訊息、偶爾滑幾分鐘手機,雇主因此而對勞工開罰,應該是不合理的。
雇主可加裝監視器,但需要符合比例原則,且須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職場上能不能加裝監視器,需要考量雇主對於自己財產權的保護、對員工的監督權,以及員工隱私之間的問題。
在職場上能不能加裝監視器,需要考量雇主對於自己財產權的保護、對員工的監督權,以及員工隱私之間的問題。
法院實務對於雇主裝監視器的看法
根據實務見解[5],雇主加裝監視器,是一種對於財產的保護措施、以及對員工監督的權限,所以雇主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加裝監視器。至於所謂「一定的條件」是什麼,必須要考量到員工的隱私,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裝設監視器:
根據實務見解[5],雇主加裝監視器,是一種對於財產的保護措施、以及對員工監督的權限,所以雇主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加裝監視器。至於所謂「一定的條件」是什麼,必須要考量到員工的隱私,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裝設監視器:
目的的必要性
必須要基於正當業務目的,不能夠藉此窺探員工隱私,或是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必須要基於正當業務目的,不能夠藉此窺探員工隱私,或是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方法的妥當性
資訊的接觸、使用、揭露,必須要能夠達成業務目的,不能夠使用無法達成業務目的的方法來處理資訊。
資訊的接觸、使用、揭露,必須要能夠達成業務目的,不能夠使用無法達成業務目的的方法來處理資訊。
利益的比較衡量
必須考量到為了達成業務目的,是不是會過度侵害員工的隱私。要盡可能降低對員工隱私的侵害。
必須考量到為了達成業務目的,是不是會過度侵害員工的隱私。要盡可能降低對員工隱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