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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很多腳踏車停車處,我在A處騎了別人的車,使用後停回B處,會構成竊盜嗎?


學校有很多腳踏車停車處,我在A處騎了別人的車,但不知道主人是誰。
我並沒有想要偷走,只想借用一下,用完我把車停回B處。

請問這樣會構成竊盜、使用竊盜,或是其他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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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學理上是最典型的「使用竊盜」的案例。

根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是竊盜罪的罪責規定,然而構成竊盜罪,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必須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主觀構成要件除了有竊取的故意以外,還得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不法意圖才能成罪。

本案中的你是否構成竊盜罪,關鍵便在於你是否具備主觀上的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的意圖而定。

你在A處騎了別人的車,客觀上確實是一種竊取行為,但因你自稱並無將腳踏車據為己有的意思,假設屬實,那麼便欠缺了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的特殊主觀要件,自然無法以竊盜罪論處。

但你的行為究竟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實務上多以你最後有無將腳踏車放回原位、取走的時間或距離等等客觀因素來綜合判斷你是否具有排除原來所有人對該腳踏車的支配關係為判斷標準。

雖然你將腳踏車停放於B處,但並不是你辯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就表示沒有竊盜的故意,這得交由檢察官或法官以論理(邏輯)及經驗法則來判斷,他們會看從A處到B處之間的距離、你使用的時間等等相關因素來綜合判斷你到底有沒有「據為己有」的竊盜故意與不法意圖。

最後,就算檢察官或法官認定你是使用竊盜,雖未構成刑責,但你仍有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

另外,你也「可能」(或有爭議)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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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07-04 22:42:25
謝謝您很清楚的說明,知道是不是使用竊盜,實際上會看AB兩處距離、使用的時間,即使不確定車主是誰也一樣。 也謝謝您除了檢察官、法院判斷標準,還提供參考法條及可能會有民事侵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