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雙方當事人通知警察到場,這時候屬於行政調查階段,還沒有進入刑事調查程序,當事人可以在未經警察、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錄音錄影,作為之後釐清責任的證據。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在公開場所接受行政調查,可以自行錄音錄影
車禍事故通常發生在公開場所,在公開場所發生的事情眾人都可以看見,因此公開場所活動的人不會期待自己享有隱私。警察調查交通事故,在還沒有進入刑事調查程序以前,屬於行政調查,不會有刑事偵查不公開的疑慮,因此當事人可以自行錄音、錄影,不需要經過任何人同意。
另外也提醒大家,這樣的情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1]的規定,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車禍事故通常發生在公開場所,在公開場所發生的事情眾人都可以看見,因此公開場所活動的人不會期待自己享有隱私。警察調查交通事故,在還沒有進入刑事調查程序以前,屬於行政調查,不會有刑事偵查不公開的疑慮,因此當事人可以自行錄音、錄影,不需要經過任何人同意。
另外也提醒大家,這樣的情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1]的規定,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眾在交通事故現場自行錄音錄影,要留意不要侵害被拍攝者的肖像權
依照法務部的解釋[2],民眾為維護自己權益,在司法警察執行勤務現場錄音、錄影,並不侵害司法警察的隱私權,因此不得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理由,阻擾民眾錄音錄影。但民眾實施錄音錄影時,要留意避免過度侵害司法警察、車禍另一方的人格權(例如:肖像權),避免針對它人個人臉部特寫式拍照或錄影,這樣的行為已經超過維護民眾權益的必要性,就不適當了。
依照法務部的解釋[2],民眾為維護自己權益,在司法警察執行勤務現場錄音、錄影,並不侵害司法警察的隱私權,因此不得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理由,阻擾民眾錄音錄影。但民眾實施錄音錄影時,要留意避免過度侵害司法警察、車禍另一方的人格權(例如:肖像權),避免針對它人個人臉部特寫式拍照或錄影,這樣的行為已經超過維護民眾權益的必要性,就不適當了。
民眾在交通事故現場自行錄音錄影,不會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3]妨害秘密罪
刑法妨害秘密罪是為了保障談話當事人間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如果自己就是談話的一方,而不是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且不是為了不法目的(本題中,錄音錄影是為了保全證據,保全日後證據是法院肯認的合法目的之一),此時法院多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即使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錄下自己與對方的談話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劉怡君(2019),《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2. 洪偉修(2019),《我跟房東有糾紛,跟他對話過程可以錄音存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