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發生性騷擾申訴案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進行中,應該要作成訪談紀錄,為了記錄訪談正確,學校需要錄音,並依照學校需求、是否有設備來決定是否錄影。
性騷擾事件中,處理結果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處分,處理過程中可以舉行聽證,也可以錄音、錄影
依照法務部的意見[1],學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作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處分,可以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2]、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0條[3]的規定。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3項[4],行政處分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3項[5],聽證紀錄,可以錄音、錄影輔助。
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程序中,學校要作成訪談紀錄,也要錄音,並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錄影
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1項[6]、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2條[7],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應備的檔案資料包含訪談過程的錄音檔案。由此可知,學校調查處理時需要錄音。
但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到錄影,可以推知法令沒有強制學校要進行錄影。
但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到錄影,可以推知法令沒有強制學校要進行錄影。
依照教育部的意見[8],調查程序進行中的訪談應作成訪談紀錄,為了紀錄的正確性,需要以錄音輔助。至於是否要錄影,依照學校實際需要、是否有相關設備,由學校來決定。
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受害人)、被調查人不可以自行錄音錄影,但可以向學校申請調閱錄音帶
依照教育部的意見[9]及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2條第2項[10],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檢舉人身分應該受到保護,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更多傷害。
然而,依照教育部的意見[11],教育部建議調查小組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範圍內,提供調查事實相關部分的錄音陳述紀錄給當事人或被調查人。
依照教育部的意見[9]及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2條第2項[10],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檢舉人身分應該受到保護,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更多傷害。
然而,依照教育部的意見[11],教育部建議調查小組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範圍內,提供調查事實相關部分的錄音陳述紀錄給當事人或被調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