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發生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的當事人想要知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過程,可以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時錄音錄影嗎?
在學校發生性騷擾申訴案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進行中,應該要作成訪談紀錄,為了記錄訪談正確,學校需要錄音,並依照學校需求、是否有設備來決定是否錄影。
性騷擾事件中,處理結果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處分,處理過程中可以舉行聽證,也可以錄音、錄影 依照法務部的意見[1],學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作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處分,可以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2]、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0條[3]的規定。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3項[4],行政處分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3項[5],聽證紀錄,可以錄音、錄影輔助。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