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逮捕」屬於「刑事訴訟法」(下略)領域的概念,指得是「犯罪偵查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事務官等)暫時拘束「通緝犯」(第87條[1])、「自行到場之被告」(第228條第4項[2])之人身自由的高權行為,或者是「任何人」針對「現行犯」所為(第88條[3]),而其要件依據法條而定。
因此,倘人民並非通緝犯、現行犯,或機關人員並非偵查輔助機關,即不得實行逮捕。
本人目前在海巡署服務,因單位近期查獲民眾於保育區進行違規採捕,違規人因違規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開始逃跑及拒絕盤查,且與執勤人員有推拉情況發生,違規人最後被其壓制但並未上銬,想詢問若有類似狀況發生可否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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