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線上數位簽約產生電子契約」在法律上有效力?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7-08 23:08

隨著科技進步,許多企業或服務開始導入線上數位簽約,並產生電子契約文件(如金融業、電信業者﹒.等),這種簽約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如何證明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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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關於企業與服務使用電子數位簽約的模式,我國目前有「電子簽章法」作為法源依據。該法主要的目的是推廣電子交易、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性[1]。而關於線上數位簽約產生電子契約的問題,分成兩部分簡要說明:

電子簽約方式在法律上為有效
在法律上要訂定契約,是以意思表示為之,意思表示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達出來[2]。而使用電子簽約方式,因為不一定有實體的書面資料,或者筆跡也難以驗證(電子簽名板上的簽名跟真實的筆跡可能不同),所以如果沒有特殊的規定跟驗證措施,在舉證上就相當的困難。
電子簽章法即有針對電子簽約作規定,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電子文件為表示[3],依法令規定應該簽名或蓋章的情況,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電子簽章[4]。依法需要以書面方式作成文件的情況,則可以在內容能夠完整呈現、日後可以取出查驗的情況下,經相對人同意可使用電子文件[5]
由電子簽章法的條文可知,使用電子簽章或文件,是需要相對人同意的。
由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證明其效力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的情況,必須要有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且尚為有效的憑證,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憑證機構必須要符合法律上所要求,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並由主關機關經濟部核定,才能夠提供簽發憑證服務[6]
憑證機構如果導致當事人或者信賴憑證效力的善意第三人受到損害的時候,需負損害賠償責任[7]
結語
電子簽章法相關的法院判決數量有限,但在實務上,電子簽約已經是相當普遍的交易方式。關於這個問題,也有賴專門承辦相關案件的實務工作者,提供更深入的解析與說明。

註腳

  1.   電子簽章法第1條第1項:「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2.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3.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4.   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5.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6.   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並將其公布在憑證機構設立之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始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7.   電子簽章法第14條第1項:「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致當事人受有損害,或致善意第三人因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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